SN/T 1791.10-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10部分:冶炼渣

标准编号:SN/T 1791.10-2006

代替了下列标准:SN 0576-1996

标准名称: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10部分:冶炼渣

发布日期:2006-08-28

实施日期:2007-03-01

起草人

王芳

起草单位

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

适用范围

SN/T 1791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冶炼渣的术语和定义、要求、抽样、检验检疫、结果判定和处置。本部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冶炼渣的检验检疫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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