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N/T 1791.10-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10部分:冶炼渣
标准编号:SN/T 1791.10-2006
代替了下列标准:SN 0576-1996
标准名称: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10部分:冶炼渣
发布日期:2006-08-28
实施日期:2007-03-01
起草人
王芳
起草单位
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
适用范围
SN/T 1791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冶炼渣的术语和定义、要求、抽样、检验检疫、结果判定和处置。本部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冶炼渣的检验检疫: